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晶珑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怀特珠宝城负****。
法定代表人:杜云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云峰,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瑞月,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宇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玢、李丽,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宾,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元,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晶珑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珑森公司)、上诉人杜云峰、上诉人聂瑞月、上诉人杜宇恺与被上诉人吴国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50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书写的账目明细载明:“以下款项视为杜云峰、石家庄晶珑森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被上诉人提交的杜云峰签字的欠条亦载明石家庄晶珑森商贸有限公司杜云峰欠吴国宾款。根据石家庄晶珑森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一审认定聂瑞月持有公司40%股权证据是什么?杜宇恺是在何种情况下出借的银行账号?聂瑞月、杜宇恺与被上诉人形成的是何法律关系?上述问题查清后,请依法裁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505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坤华
审判员 刘瑞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