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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988号

金艳艳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金艳艳;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3703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艳艳,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276D。

法定代表人:丁学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艳艳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路(产权证号:合庐阳(2006)第XXX)土地; 二、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工业区××08-03-457(产权证号:长丰县国用(2006)地XXX号)土地; 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