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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5执2241号

胡昌平、蔡开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昌平;蔡开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5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胡昌平,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蔡开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胡昌平与蔡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开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经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开建名下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任何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5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