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5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胡昌平,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蔡开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胡昌平与蔡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开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经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开建名下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任何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5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