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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1执1139号

江西结财物流有限公司、黄孝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西结财物流有限公司;黄孝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结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敦厚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张功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孝富,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结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85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9元、执行费6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2月20日、2019年4月1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D×××**的桑塔纳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且没有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学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