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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3执804号

王成功、管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功;管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0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功,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管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王成功申请执行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王成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管峰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03执80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