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5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哲凤,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椒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楼**,组织机构代码:148887963。 法定代表人徐道顺。 申请执行人陈哲凤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哲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哲凤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200余套房地产及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南环线南侧土地使用权,车辆若干,上述财产均已抵押且被本院它案统一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涉及集团案件,案件数量众多,标的巨大,案情复杂,财产需统一处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哲凤。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53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昊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陈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