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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91执14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王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王春杰;郭合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19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

负责人:杨永国,行长。

被执行人:王春杰,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郭合翠,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杰、郭合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春杰、郭合翠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19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新

审判员  夏培宁

审判员  张洪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