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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2执196号

冒亚飞与仇春和、孙爱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冒亚飞;仇春和;孙爱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冒亚飞,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仇春和,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爱凤,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冒亚飞与被执行人仇春和、孙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仇春和、孙爱凤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冒亚飞借款本金358000元及利息(以35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仇春和、孙爱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756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即在其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仇春和、孙爱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并反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马 跃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石磊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