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522民初2549号

林泽煌、龚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泽煌;龚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2549号

原告:林泽煌,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龚永平,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泽煌与被告龚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泽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泽煌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林泽煌负担。

审判员  马立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