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2549号
原告:林泽煌,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龚永平,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泽煌与被告龚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泽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泽煌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林泽煌负担。
审判员 马立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