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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3执恢69-3号

王廷举、邓金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廷举;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3执恢6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廷举,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邓金会,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刘永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院(市运一分公司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6782609T。

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董事长。关于王廷举申请执行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豫04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冯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