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3执恢6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廷举,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邓金会,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刘永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院(市运一分公司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6782609T。
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董事长。关于王廷举申请执行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豫04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金会、刘永昌、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冯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