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5民特189号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梅某某。 本院在2019年4月10日受理申请人李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梅某某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梅某某撤回确认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阳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