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7民初1081号之一
原告:惠州焕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小金口段)393号金都雅苑5号楼2单元7层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R8DL7B。
法定代表人:张帮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槟矫,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大坳村(办公楼)自编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40372321。
法定代表人:林裕帕。
被告:广东从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大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5318XY。
法定代表人:林裕帕。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焕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从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焕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及保全费1037.5元,由原告惠州焕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