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4629号 被执行人朱智杰,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系(2018)粤0307刑初1536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朱智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没收手机一部。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28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随案移送没收财产已由本院统一移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3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36号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