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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民初6081号

赵某与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周某;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6081号

原告:赵某,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义,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周某,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蒋某,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三被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周某、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义,被告王某、周某及三被告共同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阁、林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在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中享有的奖励费、补助费5812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6年8月18日,原告与王某某结婚。2004年9月13日,王某某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xx内x号院落一处,原告户口一直在该院落内。被告王某系王某某与原告婚前之子,王某某去世不久后,被告王某对原告肆意打骂,后原告被被告王某赶出该院落,生活无依。至2018年,原告经他人才了解到该院落己于2015年12月被拆迁,被腾退人为被告王某,被安置人口为原告与三被告。该院落被腾退所得利益尽归三被告所有,三被告从未通知原告,更未将原告应有份额给予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被腾退院落的安置人口之一,享有《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腾退利益,三被告理应将擅自占有并使用的原告腾退利益返还原告并进行折价补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周某、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部分严重不符。被告并没有对原告打骂,也没有赶走原告,原告是在2010年在其住处被其亲儿子偷偷接走。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系王某某与其前妻之子。王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蒋某。王某某于2004年9月13日去世。2004年9月27日,赵某与王某某的子女王xx、王xx、王xx、王xx、王某共同签署《证明》一份,载明:王某某妻子赵某自愿放弃继承丰台区五间楼xx号房产,不再婚享有居住权,如再婚不享有居住权;王某某其他子女王xx、王xx、王xx、王xx自愿放弃丰台区五间楼xx号房产;王某某儿子王某继承丰台区五间楼xx号房产。赵某及王某某子女均在该证明上签字或捺印。同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现王某某病逝,此房产产权无争议,村委会同意王某继承。上述房产和建房经村委会批准,当时未出具批单,现东铁营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2015年12月13日,王某(乙方,被腾退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营村村民委员会(甲方,腾退人)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xx内x号,宅基地面积为100.14㎡,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00.14㎡;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产权人王某、之妻周某、之母赵某、之子蒋某。甲方应支付乙方评估价款总计1247202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101540元,房屋及装饰、设备附属物重置成新价145662元;奖励费包括提前搬家奖15000元、工程配合奖300000元、工程专项奖150000元;补助费包括综合补助费150210元、搬家补助费4006元、回迁周转费24000元、空调移机费8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有线电视端子费300元、宽带移机费200元、热水器改装费600元、购房补助费1098460元;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共计2991013元。”王某一家共安置三套住房,均按7500元/平方米认购,三套房屋认购面积共230.52平方米。上述拆迁款在扣除认购房屋购房款后余款1262113元已由王某领取。另查,拆迁政策中载明:评估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认定宅基地面积+被腾退房屋及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11000元/m2;认购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购买回迁安置住房,因户型结构原因,每产权户可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购房面积,但每个产权户优惠面积最高不超30m2。回迁安置房指标不能调剂或转让;购房价格:被腾退人在允许认购的面积范围内申请购买回迁安置房,按75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于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500元标准进行补偿;差价计算:被腾退人所得腾退补偿款及各项奖励与补助费支付购房款后的余额,在被腾退人腾清并交出被腾退房屋后的1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以存折方式支付给被腾退人;腾退奖励:提前搬家奖5000元/户籍户、工程配合奖10万元/户籍户、工程专项奖5万元/户籍户;各项补助: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购买安置房指标面积(即50平方米/认定人口)大于认定宅基地面积部分给予1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综合补助:按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搬家补助费40元/平方米、周转补助费1500元/人/月、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空调移机费400元/部、有线端电视端口300元/户、宽带移机费200元/端口、热水器改装费300元/台。审理中,赵某提交其户口簿一份,载明其住址为丰台区五间楼13内2号,为户主,用以证明其被拆迁时是单独的一个户口。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审理中,双方认可因本次拆迁获得的三套拆迁安置住房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在审理中,赵某仅要求对于《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第四项奖励费及第五项补助费进行分割,对于第三项宅基地腾退补偿款部分不要求分割。

本院认为: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由于王某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了五间楼xx内x号房产的所有权,且经过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认可,故《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第三项宅基地腾退补偿款部分的利益应由王某享有。本案中,原告赵某要求分割的五间楼xx内x号拆迁补偿款包括奖励费即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工程专项奖。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工程专项奖均为按户籍户发放,赵某作为户主应当认为一个单独的户籍户,享有这部分利益,即享有提前搬家奖5000元、工程配合奖10万元、工程专项奖5万元。关于补助费部分: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均与宅基地面积相关,与个人无关,赵某不享有该部分利益;回迁周转费系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计算,应分别归各被安置人所有,赵某享有24000元中的6000元;购房补助费系补偿给所有被安置人口,应由被安置人平均享有,赵某应享有274615元。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无差别地享有安置房认购指标,购买安置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亦应由被安置人平均负担,从各人应得的拆迁款中先行扣除。现赵某应得部分款项金额为435615元,应当先抵扣总购房款1728900元中应由其平均负担部分的金额432225元,剩余部分可以由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款的王某给付赵某。故赵某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出,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周某、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应得奖励费、补助费经折抵安置用房购房款后的剩余款项39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4773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周某、蒋某负担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