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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财保106-1号

刘万仓、余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万仓;余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财保106-1号

申请人:刘万仓,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负责人:符湘泉。

被

申请人:余丹,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人刘万仓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丹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刘万仓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1943971800043S000270)担保,保险金额为1400000元,如申请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万仓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余丹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万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慧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