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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行初152号

朱美欢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朱美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71行初152号

原告:朱美欢,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月佳,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系原告朱美欢之兄。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湛晓莹,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星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美欢因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下称花都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

审判员朱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美欢起诉称,被告花都区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公开:花都秀全街朱村黄后齐、毕转娣、朱渭明、朱光杨、朱锐光、朱潜光、朱广铿、朱广峰、朱广燎、朱元光共10人的《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了花公开复〔2018〕8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告知原告所需涉案信息已移交花都国家档案馆,不属于公开的信息,指引原告可到花都国家档案馆查阅或利用该档案。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所需涉案信息在提交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未达到移交档案馆的期限。请求:1.确认被告花都区政府作出的花公开复〔2018〕8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违法;2.责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花都区政府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从原告向本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看,仅是咨询性质,本府所作的告知书,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2.被诉的花公开复〔2018〕87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本府已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花都秀全街朱村黄后齐、毕转娣、朱渭明、朱光杨、朱锐光、朱潜光、朱广铿、朱广峰、朱广燎、朱元光共10人的《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的政府信息”,经了解,该合同已按规定移交花都国家档案馆,根据上述规定,本府指引原告到花都国家档案馆按程序查阅,并告知原告花都国家档案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3.本府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本府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10月13日送达给原告。本府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按程序给予原告完整的告知。本院经审查,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花都秀全街朱村黄后齐、毕转娣、朱渭明、朱光杨、朱锐光、朱潜光、朱广铿、朱广峰、朱广燎、朱元光共10人的《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收悉,于10月12日向原告作出花公开复〔2018〕87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了解,您申请公开的花都秀全街朱村黄后齐、毕转娣、朱渭明、朱光杨、朱锐光、朱潜光、朱广铿、朱广峰、朱广燎、朱元光共10人的《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已按规定移交花都国家档案馆……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您可到花都国家档案馆查阅或利用该档案……”,并告知花都国家档案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原告不服该告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广州市公安局新雅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其系朱煖财的女儿;朱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朱煖财曾用名朱煖才,同属一人。另查明,花都国家档案馆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证明》并提交本院,证明其于2014年10月已按规定对新华街道办的“各村用地补偿、青苗补偿、拆迁补偿的开发项目档案”(案卷号K1-001至K1-683)接收进馆,经查核,村民黄后齐、毕转娣、朱渭明、朱光杨、朱锐光、朱潜光、朱广铿、朱广峰、朱广燎、朱元光共10人的《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在此批档案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花都区政府申请公开朱元光等10人的《东风日产产能扩建项目拆迁合同》,被告花都区政府已将相关拆迁补偿的开发项目档案移交广州市花都国家档案馆管理。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该文件资料的获取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被告业已作出答复告知原告移交情况,并告知了广州市花都国家档案馆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被告花都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美欢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朱美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