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02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女性,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兴原乡
被执行人:松原市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住所地松原市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秋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江区法院于2018吉0702民初253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702执14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松原市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