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804执异4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左兴国,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利害关系人:刘显伟,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赵艳平,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左兴国与赵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左兴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左兴国称,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黑08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未判令刘显伟承担责任,存在错误。因该判决涉及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赵艳平与刘显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被他二人用于做生意,刘显伟应与赵艳平共同承担偿还左兴国18万元的责任。
本院查明,异议人左兴国与被执行人赵艳平、利害关系人刘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兴国诉请刘显伟、赵艳平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黑08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判令赵艳平偿还左兴国借款本金164100元及利息,并驳回左兴国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针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或对特定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足以中止执行的权利而提出的异议请求,具有特定的内涵和范围。本案中,异议人左兴国要求利害关系人刘显伟承担责任的主张,已经审判程序予以审理并判决驳回,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左兴国再次要求刘显伟承担实体责任的请求,其实质系对执行依据不服,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而并非针对执行行为,故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异议人应依法通过针对执行依据的相应救济程序主张其权利。综上,因异议人左兴国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左兴国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 张冠兰
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