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6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胡定平,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刘忠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胡宝源,男,200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胡宝亮,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豫17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忠花、胡宝源、胡宝亮与申请人胡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忠花、胡宝源、胡宝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忠花、胡宝源、胡宝亮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宗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