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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民初2206号

刘树德与韩德欣、田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树德;韩德欣;田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81民初2206号

原告:刘树德,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告:韩德欣,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告:田学斌,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

原告刘树德诉被告韩德欣、田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梁明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德被告韩德欣、田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树德诉称,2018年4月5日,被告韩德欣在原告处借款11.6万元,约定2018年11月5日偿还,由被告田学斌对被告韩德欣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到期后被告韩德欣没有按约偿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现要求韩德欣偿还欠款本金73万元及按月利0.5%给付利息,被告田学斌承保证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据一份作为证据,证实借款事实和约定利息。被告韩德欣、田学斌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4月5日,被告韩德欣在原告处借款11.6万元,约定2018年11月5日偿还,由被告田学斌对被告韩德欣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到期后被告韩德欣没有按约偿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现要求韩德欣偿还欠款本金73万元及按月利0.5%给付利息,被告田学斌承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德与韩德欣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款已经到期,原告刘树德要求被告韩德欣偿还欠款,被告韩德欣应立即给付。被告田学斌作为一般保证人为债务人韩德欣提供担保,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应当在主债务人韩德欣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字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被告韩德欣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原告刘树德欠款73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0.5%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对被告韩德欣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田学斌对被告韩德欣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00元。由被告韩德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明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成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