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06民初258号
原告:牛玉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东,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震,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14省道以北,经四路以东,纬四路以南,经五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建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该公司职工。
原告牛玉林与被告王震、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雅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东,被告王震、宝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东、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所签销售协议,原告将涉案车退换给被告,被告向原告退换购车款37000元,另增加赔偿3倍购车款110000元,总计147000元;2.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基于家庭生活需要,在2017年3月18日,到峰峰宝雅总代理(经营者王震),被告交给原告宝雅电动车说明书,极力推销,原告购买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辆宝雅电动汽车(车架号L13731228FD006348、电池号6V200AhX10),原告支付了购车款37000元,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向原告交付该车辆,没有给合格证。车辆在交付3个月后,该电动汽车就一直故障不断,行驶中多次突然熄火,发生追尾事故。被告多次维修(维修保修卡不记录维修情况),被告曾更换过控制器、连接线路、空调等部位故障,维修次数达10多次,仍然故障不断,至今不能正常运行。被告对此车的故障,一直处理不好,让原告打电话与宝雅电动车公司联系维修。宝雅电动车公司技术人员经检査,告知原告此车系私自改装,拒绝维修。原告投诉后,2018年8月23日峰峰矿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维权调解中心出具峰消协临水分会(2018)第23号终止调解书。被告向原告销售原装电动新车,但隐瞒该电动车辆系私自改装的事实,出现故障多次维修拒不记录在保修卡,生产厂家以私自改装,此车与出厂时状态不一致,拒绝保修:被告不能排除故障和维修,该车至今不能使用。被告隐瞒私自改装车当原装新车出卖的重要事实,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故意销售故障不断的伪劣产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判如所请,维护诚实守信的经营秩序。原告牛玉林提供证据如下:1.购车收据;2.峰峰矿区消协终止调解书;3.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回复;4.保全裁定及保险发票;5.宝雅电动车部位照片。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王震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根本就不存在欺诈或隐瞒行为,原告诉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017年3月18日原告前来答辩人门市购买电动车时,经慎重选择,原告相中徳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辆宝雅电动汽车,答辩人向其详细介绍了该车的性能,原告自愿出资37000元购买了该车。答辩人当场将该车及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资料交付给原告,原告又嫌纯电动汽车行驶里程较短,答辩人为满足原告要求,建议给其电动车加装增程器。原告经详细了解增程器功能后,明确表示同意加装増程器,答辩人当场给原告电动车加装了邯郸市超越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源牌增程器,原告试骑后深感满意并将该车骑了回去。原告购买该车后,只来答辩人门市进行了一次免费保养,答辩人后来多次电话通知其来对车辆进行保养,原告一听保养需要付费,就以各种理由不来保养车辆。由于原告疏于保养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陆续出现故障,一次是线头接触不良,一次是增程器启动盒坏了,一次是空调没氟,答辩人均予以了精心修理和维护。2018年6月原告使用该车过程中,出现刹车助力泵不工作、增程器不启动的故障,原告来找答辩人维修,因此时该车早已过了保修期,答辩人告知原告维修手工费可免,但是更换配件费需要交钱。原告一听恼羞成怒,将答辩人告到峰峰矿区消费者协会,后经该会调解,答辩人本着和气生财原则,免费给原告更换了增程器启动控制盒,维修了刹车助力泵。因答辩人不会接启动控制盒线,告诉原告前去邯郸市指定专业维修点接线,并给其联系好维修人员,可是原告始终没去。过了一个多月后,原告车辆再次出现车不走的故障,原告要求答辩人前去维修,答辩人告知该车早已过了保修期,手工费可免,维修更换配件需要付费,原告再次恼羞成怒,从而引发本次诉讼。答辩人认为,自己应原告要求给其车辆加装了增程器,原告对此清楚明知,况且加装增程器是电动车行业惯例,市场加装比例高达40%,答辩人出售该车时根本不存在丝毫欺诈或隐瞒行为。
原告使用该车过程中不能按时维护保养车辆是造成故障不断的根本原因,原告诉称维修次数多达10多次纯属虚言,答辩人一共就给其维修了三次。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原告诉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并要求三倍赔偿明显于法无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尽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以切实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被告王震提供证据如下:1.付款凭证照片、增程器、电动空调收款收据;2.增程器合格证书及说明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宝雅公司辩称,我方不能承担原告诉求的责任。我方与原告购买的车辆,原告私自增加了增程器,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增加了增程器,由此所引发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配置表里没有增程器的配置,配置表上面是基本的配置,下面是可选择的配置,可选择的配置里也没有增程器。客户私自安装没有的配置,有可能引发不良故障,由此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2018年7月11日公司派售后服务人员先后查看了故障车辆,现场拍了12张照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不承担相应后果,因客户私自改装不予保修。被告宝雅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质量信息反馈报告;2.整车产品配置表;3.产品说明书;4.现场照片;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随车清单、合格证交接登记表及相关报告。以上均为复印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牛玉林欲从王震(峰峰宝雅总代理)处购买宝雅雅贝系列小型纯电动汽车一辆,于同年3月13日、3月14日牛玉林通过其女儿微信分别向王震转款20000元、16000元,总计36000元。同年3月18日,王震向牛玉林出具购车收据、使用说明书、保修保养手册,并将该车辆交付牛玉林。保修保养手册中的用户档案卡载明:“用户姓名临水镇牛玉林,联系电话134××××7471,车型雅贝,出厂日期16.12.20,购车日期17.3.18,车架号L137312Z8FD006348,电池号6V200AhX10。”。保修保养手册载明:“1.敬告用户如果您未按规定的时间、里程到宝雅电动汽车授权售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商)处进行保养,将视为您自动放弃车辆的后续保修服务,宝雅公司将不再承担该车的售后保修工作……常规保养说明:车辆行驶到一定里程时,就需要进行定期保养,以确保车辆始终处于最佳使用状态,因此车辆在走合保养后,必须每隔5000+500公里到服务商处进行例行保养,届时如果有特殊保养要求可以一并向服务商提出,例行保养费用由您承担。请您务必按时完成例行保养,以继续享有保修资格。”。使用说明书载明:“……因未按本使用说明书中的说明使用车辆而引发的故障或损坏,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允许更改电气线路、私自加装空调、防盗、音响、倒车雷达及影像等系统,因此引发的不可预料后果,请自行承担。如需加装这些设备,请联系销售商,由销售商联系我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进行安装。”整车产品配置表中车型配置部分“表示配置”和“表示选配”均未显示增程器,“表示选配”显示空调系统。该车辆交付牛玉林时安装有增程器和空调,增程器为河北省邯郸市超越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源牌”增程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该车辆多次出现故障,遂牛玉林通过峰峰矿区消费者协会维权,2018年8月23日该消费者协会临水分会作出(2018)第23号终止调解书,载明:“消费者于2017年3月购买宝雅电动汽车,于2018年6月16日消费者投诉到我协会,因已过保修期,经调解双方同意修理,问题1.修理刹车助力泵;2.油电起动控制盒。修好后又出现别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又反映到我协会,经多次联系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终止调解,建议通过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双方争议。”消费者牛玉林、经营者王震在该终止调解书上签字捺印。后牛玉林向宝雅公司反映该问题,2018年9月2日宝雅公司书面回复牛玉林,载明:“您反馈的车辆质量问题(车辆VIN:L137312Z8FD006348),经过技术人员和售后人员现场查看,查找该车的生产记录,此车出厂时并无增程器、空调、一体式大屏收音机等配置,此车系私自改装,电瓶安装位置发生改变(前机舱电瓶移至后备箱)、电瓶线束已改动,并因此改变了原车重心。因此车与出厂时状态不一致,对于改装的电瓶、增程器、空调、一体式大屏收音机等配件及其附属品和对车辆产生的影响无法给于三包。”宝雅公司名下雅贝电动汽车通过了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在2015年车辆随车交接清单中包含涉案车辆合格证。另查明,牛玉林因提起财产保全,于2018年12月13日缴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牛玉林和王震为购销车辆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震已将车辆交付牛玉林,牛玉林亦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使用了该车辆,故牛玉林与王震之间购销协议依法成立且生效。但原告牛玉林在使用该车辆期间,车辆频出故障,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致使原告牛玉林无法达到其购买车辆的使用目的。被告王震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牛玉林向被告王震实际支付36000元,现原告牛玉林主张被告王震退还购车款36000元并向王震退还其所购买电动车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牛玉林主张被告王震、宝雅公司隐瞒、欺骗消费者,要求撤销销售协议并赔偿3倍购车款1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牛玉林与王震购销车辆的行为不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牛玉林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元,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原告牛玉林主张被告王震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宝雅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宝雅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验报告、随车清单、合格证交接登记表形成有效证据链条,可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厂和发给经销商时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宝雅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宝雅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牛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从被告王震处购买的宝雅雅贝小型纯电动汽车退还被告王震;
二、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牛玉林购车款36000元;
三、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玉林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元;
四、驳回原告牛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牛玉林负担1217元,被告王震负担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