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108号
申请人:窦强民,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28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罗荣国,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11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窦强民与被执行人罗荣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荣国的银行存款15617元(其中执行费13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荣国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荣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