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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执289号

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县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11-0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县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工矿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县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县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4执28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