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工矿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县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县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4执28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