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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961号

徐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徐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961号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徐建国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104刑初621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徐建国刑满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4月2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4月2日向湖南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建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瑛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杨正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