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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5民特182号

彭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彭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5民特182号

申请人:彭某某。

申请人:金某某。 本院在2019年4月10日受理申请人彭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彭某某、金某某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彭某某、金某某撤回确认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阳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