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821号之一
原告:赵井文,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肇州县人,现住广饶县,系受害人孙秀华之夫。
原告:赵强,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黑龙江省肇州县人,现住广饶县,系受害人孙秀华之子。
被告:李志华,男,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李爱莲,女,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民路**齐都星钻沿街商铺6恤S03--(88z)。
负责人:于庆岳,经理。 原告赵井文、赵强与被告李志华、李爱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井文、赵强于2019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爱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井文、赵强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赵井文、赵强撤回对李爱莲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魏保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浩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