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3执6755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1990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玲,女,1994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曾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穗仲网案字第194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曾诚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对(2017)穗仲网案字第194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敏峰
书 记 员 蒋淳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