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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3执6755号

曾诚与张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0-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曾诚;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3执6755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1990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玲,女,1994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曾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穗仲网案字第194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曾诚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对(2017)穗仲网案字第194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敏峰

书 记 员 蒋淳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