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雒东海,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8日,住靖远县。
被执行人:雒志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15日,住白银区。申请执行人雒东海申请执行雒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201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雒志强的银行存款21112.2元(包含执行费21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雒志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雒志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晓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蔺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