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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1098号

雒东海申请执行雒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雒东海;雒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雒东海,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8日,住靖远县。

被执行人:雒志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15日,住白银区。申请执行人雒东海申请执行雒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201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雒志强的银行存款21112.2元(包含执行费21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雒志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雒志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晓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蔺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