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4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
负责人:王延博,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玮玮,女,身份证2323011978********,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赵永祥,男,身份证号2323011956********,现住绥化市绥胜满族镇胜利三村****。被执行人邹翠红,男,身份证号2201041973********,现,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双丰委**/div>被执行人刘洪丽,男,身份证号2323011972********,现住,现住绥化市绥胜满族镇胜利******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永祥、邹翠红、刘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