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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641号

张淑英、马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英;马永强;李五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女,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65年12月15日生,回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李五妮,女,1967年8月19日生,回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8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张淑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1、于2019年1月29日、4月1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于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于2019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于2019年3月16日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于2019年3月22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6、于2019年4月13日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