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81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常爱香,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程艳红,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建国之妻。。常爱香申请执行黄建国、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381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常爱香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常爱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2月19日通过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三、2019年4月1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建国系偃师农行职工,但是已停职,仅发最低工资,本院依法冻结黄建国农行工资卡,另黄建国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中的冻结为轮候冻结。
四、2018年12月5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情况。
五、本院于审理期间对黄建国、程艳红名下位于偃师市首阳路首阳华府东单元六楼D户房产予以查封,但此查封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
六、因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常爱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0381执18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有继续向申请人常爱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常爱香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国、程艳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董会民
审判员 周建辉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