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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1执38号

姜丽娟与梅河口市龙润滤材有限公司、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丽娟;梅河口市龙润滤材有限公司;战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姜丽娟,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润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战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战金龙,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龙润滤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人姜丽娟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润滤材有限公司、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终结(2018)吉058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润滤材有限公司、战金龙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姜丽娟的申请,恢复本院(2018)吉058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