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82民初745号
原告:开原市业民镇旺达加油站,地址开原市业民镇二寨子村。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经理。
被告: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
负责人:黄亮,经理。
原告开原市业民镇旺达加油站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三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开原市业民镇旺达加油站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业民镇旺达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业民镇旺达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7895.00元,减半收取8947.50元,由原告开原市业民镇旺达加油站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王琬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素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