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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282执1101号

陶海军与文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海军;文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28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陶海军,男,1975年7月7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文及,男,1982年12月20日生,住开原市,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海军与被执行人文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文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陶海军借款2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4750.00元、评估费5800.00元、执行费3350.00元。但被执行人文及至今未履行调解义务。本院在诉讼中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文及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某某街某某小区多层X#X单元XX室楼房一处。经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价值为578951.00元。本院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一拍以底价500000.00元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陶海军同意以一拍流拍价格接受该房屋抵偿借款2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4750.00元、评估费5800.00元、执行费3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文及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某某街某某小区多层X#X单元XX室楼房一处作价为5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陶海军抵偿借款2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4750.00元、评估费5800.00元、执行费3350.00元。该楼房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陶海军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陶海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