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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执29号

严新友、章兆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新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严新友,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章兆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严新友与被执行人章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浙0703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兆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新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6000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章兆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章兆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兆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兆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章兆成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兆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兆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严新友。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703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茂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