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3民特236号
申请人:杜仁兴,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人杜仁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仁兴称,申请人系杜仁土的兄弟。兄杜仁土从小患有痴呆,不明事理,没有自理生活能力,未娶妻,母亲去世后,由杜仁兴照顾生活。杜仁土于1996年12月外出后下落不明,已有20余年无音讯。特请求宣告杜仁土死亡。 经查,杜仁土,男,194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原住所地东阳市荆溪社区下校头,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43××××××××,系申请人杜仁兴的哥哥,于1996年12月外出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其户籍于2000年12月21日因失踪迁出注销,且未发现其在浙江省范围内存在户口。上述事实有东阳市公安局横店派出所、东阳市荆溪社区下校头居民小区、东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宣告杜仁土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杜仁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杜仁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因杜仁土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申请人作为杜仁土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杜仁土死亡,且本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法定公告期也已届满,杜仁土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杜仁土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杜仁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费人民币230元,由申请人杜仁兴负担。
审 判 员 何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郭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