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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恢298号

班文环、姚诗朝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班文环;姚诗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班文环,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姚诗朝,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班文环与被执行人姚诗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诗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给付原告班文环赔偿款4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姚诗朝负担。到期后姚诗朝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根据班文环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姚诗朝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姚诗朝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劵、无车辆、无有证房屋,且其本人长期在外打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院失信人员名单。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轲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宋万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