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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执78号

雷兵与黄涛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雷兵;黄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雷兵,男,生于1990年10月28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黄涛,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兵与被执行人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1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兵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涛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5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消费,经和申请执行人雷兵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韩正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莲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