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西陵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6272456-1。法定代表人闵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972104-4。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鄂05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52565元、违约金46018元及案件受理费3696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934元,以上408213元,另以3525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21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以3525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