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522执4333号
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玉芳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地址科左后旗。经营者:王磊
被执行人:邰海龙,男,35岁,汉族,现住科左后旗。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玉芳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邰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52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且账户内余额过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于2019年0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内0522执4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吉勒图
审判员 杨 宝 银
审判员 包 慧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