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66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兴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3113402X。 负责人裘李炳,系行长。 被执行人尉世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包优秀,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尉瑞庆,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尉世源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包括逾期罚息、复息等,在支付利息时应扣除已付的利息595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包优秀、尉瑞庆对被执行人尉世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负担案件受理费24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尉世源、尉瑞庆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委托被执行人包优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包优秀下落及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尉瑞庆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尉世源、包优秀、魏瑞庆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6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洪震兴
审判员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水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