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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4执358号之一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腾辉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腾辉贸易有限公司;张志洲;陈晓华;李晓斌;俞彩仙;李海鹰;陈建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4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复兴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616180G。法定代表人陈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腾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黄岗山大道南路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076859751T。法定代表人张志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志洲,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晓斌,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俞彩仙,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海鹰,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建菲,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铅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2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晓华、李晓斌、俞彩仙、李海鹰、陈建菲共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3-8的房产(房产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查封期三年。

二、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使用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汉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