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6民终32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景晖,男,汉族,1973年0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街道东城社区)人民南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倪卓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景晖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8)兵06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查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8)兵06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景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渠源
审判员 赵群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