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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兵06民终329号之一

徐景晖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1-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景晖;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6民终32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景晖,男,汉族,1973年0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街道东城社区)人民南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倪卓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景晖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8)兵06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查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8)兵060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景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渠源

审判员  赵群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