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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执695号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陶叶、吕亚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陶叶;吕亚洲;张亮;陈思;王怀兵;谭恒霞;东海县恩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周金来,行长。

被执行人:陶叶,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吕亚洲,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张亮,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陈思,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居民,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王怀兵,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谭恒霞,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东海县恩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恒霞。本院在执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陶叶、吕亚洲、张亮、陈思、王怀兵、谭恒霞、东海县恩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722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中

审判员  刘兆柱

审判员  侍海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星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