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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兵0801执290号

姜平与李玉新、蒋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平;李玉新;蒋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兵080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姜平,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李玉新,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蒋文林,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新、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兵08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新、蒋文林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经告知撤销执行后,本院将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兵0801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蔡海龙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龙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