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兵080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姜平,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李玉新,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蒋文林,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新、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兵08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新、蒋文林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经告知撤销执行后,本院将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兵0801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蔡海龙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龙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