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鄂0302执恢339号庹文军:你与何玉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玉国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履行(2016)鄂0302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执行费用。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