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223执4238号
申请人:卢迎辉,男性,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王友,男性,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刘金祥,男性,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迎辉与被执行人王友、刘金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迎辉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223执4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