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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3执4238号

卢迎辉与被执行人王友、刘金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迎辉;王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223执4238号

申请人:卢迎辉,男性,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王友,男性,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刘金祥,男性,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迎辉与被执行人王友、刘金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迎辉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223执4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