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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837号

邢代成与赵军、黄艳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代成;赵军;黄艳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223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邢代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赵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依安县。 被执行人黄艳红,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齐齐哈尔建华区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赵军所有的承包于依安县依龙镇劳动村(原繁荣村)位于百米江东19号的1067亩土地的经营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有尹健于2017年6月7日、王庆军于2018年1月10日、隋立权于2019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军偿还欠款。2018年6月2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1104号判决书中判定孔照明与赵军合伙经营该1067亩土地各占50%份额,所以赵军所有的面积为533.5亩,赵军提出以每垧每年人民币5500.00元的价格用533.5亩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41年12月31日的经营权共抵偿四申请执行人449.92万元,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赵军的以物抵债方案。根据孔照明向我院提交的与赵军二人的土地分配图纸,四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面积及具体界限,依据孔照明提交的分配图纸该地块以南北主水渠为界限,西侧为赵军应分份额,东侧为孔照明应分份额,西侧赵军分得地块经土地确权比533.5亩多出66.15亩该面积为依龙镇劳动村(原繁荣村)所有,具体位置为赵军应分地块的最西侧,最北侧向西延伸59米,最南测向西延伸62米的不规则四边形,其余四申请执行人经自愿抽签决定了地块位置,其中尹健分得地块为劳动村所分地块紧邻的东侧地块的最北侧面积91.6亩。隋立权分得地块为劳动村分得地块东侧、尹健分得地块南侧面积为361.23亩。王庆军分得地块为邢代成分得地块东侧、隋立权地块南侧,最南端为赵军所有总地块的南界限,面积为55.96亩。邢代成分得地块为西侧紧邻劳动村分得地块北侧与隋立权分得地块接壤、东侧与隋立权和王庆军分得地块接壤,面积为24.7亩。因四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赵军以自己所有的土地经营权抵偿债务,四申请执行人内部达成了具体分配协议,现该土地的经营权已经归四申请执行人所有。 申请执行人邢代成分得的24.7亩土地受偿金额为208303.00元,加上被执行人的股金、公积金、工资款等共计受偿金额为612494.00元,剩余未清偿欠款为277506.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处置完毕且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凌松

审判员  武铁军

审判员  李廷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亚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