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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4执1362号

陈丽娜与宋志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娜;宋志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娜,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群富村11组。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友谊村新力屯。

被执行人:宋志宝,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街26-127号七委十五组5单元805室。 本院在执行陈丽娜与宋志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志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宋志宝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及公积金予以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