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娜,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群富村11组。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友谊村新力屯。
被执行人:宋志宝,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街26-127号七委十五组5单元805室。 本院在执行陈丽娜与宋志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志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宋志宝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及公积金予以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