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增,男,1956年1月1日出生,回族,北京市电力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丽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宏,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宏绣名仕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吴英,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区。王春增与刘宏、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6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703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宏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增2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春增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宏进行司法拘留。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吴英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233号7幢2单元14楼2号的房屋已经于2019年9月27日转移至第三人名下,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已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续封通知书。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6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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